瑞士共性所規定的全新要求

「瑞士共性」一詞涵蓋有關保護商標與原產地標示之聯邦法律的修訂。由於一般規管使用這些標示的條件,尤其是「瑞士」之名,當中並無詳細規定,瑞士國會因而於2013年6月21日採納此修訂版。

瑞士共性引入新標準,因而得以更精確地釐定產品或服務的原產地;換言之,即法律規定一件產品可合法聲稱原產地為「瑞士」。

更重要的是,世界各地的消費者願意以較高價錢購買標示為「瑞士製造」的產品,順理成章,亦期望產品的主要部分屬瑞士製造,此項新的法律基準正能迎合消費者的需要。

綜合這些原因,鐘錶業支持從初始的立法程序強化「瑞士製造」標籤標準的原則。

新標準因產品或服務類別而異。就此而言,瑞士共性制定了工業產品(包括腕錶)須有最低60%瑞士值。

在鐘錶業界,採納瑞士共性需要更新現時實施的法例,即規管於腕錶上使用「瑞士」之名的法例(1971年)。此法例中,為腕錶取得「瑞士製造」標籤的標準亦被修訂及加強。值得注意的是,現時只有製錶業與化妝品業已落實此類法例的瑞士工業。